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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土地市價低於公告現值按市價出售免課贈與稅

會議日期 90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二10土地市價低於公告現值按市價出售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財政部90/11/07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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