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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5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係子女付款者應申報贈與稅

會議日期 66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五5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係子女付款者應申報贈與稅

函釋全文

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向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已改制為國有財產署)承購基地,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其未成年子女所有者,視為父母之贈與。納稅義務人應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編者註:現依先行通知後10日內申報之規定辦理),於具領該局發給之國有基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依法申報贈與稅。(財政部66/10/03台財稅第36684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5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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