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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金馬地區自81年11月7日起課徵地價稅及土增稅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82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1金馬地區自81年11月7日起課徵地價稅及土增稅

函釋全文

一、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業奉總統於81年8月7日公布,該地區之戰地政務亦奉行政院核定自81年11月7日終止,故各項稅捐之課徵依「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實施地方自治方案」第12點規定,由財政部訂定處理方案,陳報行政院核定實施。九、金門地區自81年11月7日起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課徵地價稅。馬祖地區俟地籍建立及規定地價後依法恢復課徵地價稅。十、金門地區自81年11月7日起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馬祖地區俟地籍建立及規定地價後依法恢復課徵土地增值稅。(行政院82/05/06台82財字第1329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1金馬地區自81年11月7日起課徵地價稅及土增稅由行政院於民國 82 年 05 月 06 日發布,要旨:1金馬地區自81年11月7日起課徵地價稅及土增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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