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要旨
2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函釋全文
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向代表人徵收地價稅;惟此項公同共有土地與持分共有土地性質不同,不得與代表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合併為1戶,計徵地價稅。(臺灣省政府48/01/17府財六字第103294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向代表人徵收地價稅;惟此項公同共有土地與持分共有土地性質不同,不得與代表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合併為1戶,計徵地價稅。(臺灣省政府48/01/17府財六字第103294號令)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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