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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發文日期 48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2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函釋全文

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向代表人徵收地價稅;惟此項公同共有土地與持分共有土地性質不同,不得與代表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合併為1戶,計徵地價稅。(臺灣省政府48/01/17府財六字第103294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由臺灣省政府於民國 48 年 01 月 1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