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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

會議日期 49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3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

函釋全文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本案土地於拍賣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負擔之地價稅,自得向該項土地承買人課徵,並變更納稅人名義。(財政部49/08/02台財稅發第05701號令)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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