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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49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3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

函釋全文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本案土地於拍賣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負擔之地價稅,自得向該項土地承買人課徵,並變更納稅人名義。(財政部49/08/02台財稅發第05701號令)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3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49 年 08 月 0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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