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經判決分割共有土地自判決確定日分開計徵地價稅
要旨
4經判決分割共有土地自判決確定日分開計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共有土地如查明確係於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後,向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課徵地價稅,則可予追溯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按分割後持分之土地分開計徵地價稅。(財政部71/12/11台財稅第38975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經判決分割共有土地自判決確定日分開計徵地價稅
共有土地如查明確係於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後,向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課徵地價稅,則可予追溯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按分割後持分之土地分開計徵地價稅。(財政部71/12/11台財稅第38975號函)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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