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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經判決分割共有土地自判決確定日分開計徵地價稅

會議日期 71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4經判決分割共有土地自判決確定日分開計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共有土地如查明確係於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後,向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課徵地價稅,則可予追溯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按分割後持分之土地分開計徵地價稅。(財政部71/12/11台財稅第38975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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