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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經判決分割共有土地自判決確定日分開計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4經判決分割共有土地自判決確定日分開計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共有土地如查明確係於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後,向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課徵地價稅,則可予追溯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按分割後持分之土地分開計徵地價稅。(財政部71/12/11台財稅第38975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經判決分割共有土地自判決確定日分開計徵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12 月 11 日發布,要旨:4經判決分割共有土地自判決確定日分開計徵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