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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縣政府已照價收買之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地價稅向其課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5縣政府已照價收買之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地價稅向其課徵

函釋全文

○君持有之共有土地,既經△△縣政府於45年10月29日公告照價收買,且於同年11月起放租收益,雖因故延至73年1月9日始辦竣囑託登記,惟照價收買之土地於領取補償款後即屬政府所有,其在未辦妥囑託登記前之應納地價稅應向△△縣政府課徵。(財政部74/09/06台財稅第21647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縣政府已照價收買之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地價稅向其課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9 月 06 日發布,要旨:5縣政府已照價收買之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地價稅向其課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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