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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縣政府已照價收買之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地價稅向其課徵

會議日期 74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5縣政府已照價收買之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地價稅向其課徵

函釋全文

○君持有之共有土地,既經△△縣政府於45年10月29日公告照價收買,且於同年11月起放租收益,雖因故延至73年1月9日始辦竣囑託登記,惟照價收買之土地於領取補償款後即屬政府所有,其在未辦妥囑託登記前之應納地價稅應向△△縣政府課徵。(財政部74/09/06台財稅第21647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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