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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祭祀公業經分數案核發名冊彼此間不得以應退稅款互抵積欠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8祭祀公業經分數案核發名冊彼此間不得以應退稅款互抵積欠

函釋全文

主旨:同一名稱之土地所有權人「祭祀公業周○○」,既經民政主管機關分5案核發派下全員名冊,且各名冊之派下員、管理人及所屬祀產互異,其各管理之土地應為各自獨立,不屬同一公同共有,不得以應退之稅捐,相互扣抵積欠。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77年7月8日台(77)內民字第611634號函復:「二、按祭祀公業之祀產雖屬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然係指同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中之派下員全體對其所屬之祀產而言。本案祭祀公業既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分5案准予核發派下全員名冊,且各名冊之派下員、管理人及其所屬祀產亦互異,依上揭說明,應為各自獨立,不屬同一公同共有。」(財政部77/07/20台財稅第770246482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祭祀公業經分數案核發名冊彼此間不得以應退稅款互抵積欠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7 月 20 日發布,要旨:8祭祀公業經分數案核發名冊彼此間不得以應退稅款互抵積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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