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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依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應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並辦理補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土地依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應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並辦理補退稅

函釋全文

主旨: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嗣經法院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其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名義,是否應依該判決或調解筆錄溯自原所有權人原取得日變更,並據以辦理補徵及退稅事宜一案。說明:三、本案房地如經向地政機關查明依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係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經法院判決確定或經調解成立之回復所有權登記,則其地價稅參照本部89年3月17日台財稅第0890451414號函及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規定,應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並辦理補、退稅事宜;否則,該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以地政機關所登記之所有權人為準。(財政部96/01/23台財稅字第09604502680號函、財政部111/09/22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依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應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並辦理補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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