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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規定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規定

函釋全文

一、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申請分單繳納,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上述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二、原繳款書既已合法送達,且該核課行政處分與法並無不合者,應不再重為行政處分。(財政部102/07/19台財稅字第10200589390號令)

編註

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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