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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

會議日期 77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4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

函釋全文

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為平均地權條例第50條所明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00條)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亦應依此規定辦理。(財政部77/02/22台財稅第770011132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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