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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4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

函釋全文

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為平均地權條例第50條所明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00條)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亦應依此規定辦理。(財政部77/02/22台財稅第770011132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2 月 22 日發布,要旨:4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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