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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5國有土地出租予縣政府設置供公眾使用之收費停車場免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一15國有土地出租予縣政府設置供公眾使用之收費停車場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國有土地,規劃出租予○縣政府供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平面收費停車場之用,雖不符國有財產法第8條免稅規定,惟如該土地使用情形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者,仍有該條款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104/09/03臺稅財產字第10404029280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5國有土地出租予縣政府設置供公眾使用之收費停車場免徵地價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