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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5國有土地出租予縣政府設置供公眾使用之收費停車場免徵地價稅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一15國有土地出租予縣政府設置供公眾使用之收費停車場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國有土地,規劃出租予○縣政府供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平面收費停車場之用,雖不符國有財產法第8條免稅規定,惟如該土地使用情形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者,仍有該條款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104/09/03臺稅財產字第10404029280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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