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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6大專校院育成中心提供場地供企業使用其地價稅之徵免釋疑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一16大專校院育成中心提供場地供企業使用其地價稅之徵免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大專校院設置之育成中心提供場地及設備供企業使用者,請依規定徵免其地價稅。說明:三、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學校直接用地之土地,免徵地價稅。大專校院設置育成中心,由企業進駐並使用學校場所、設備等,不論企業有無於育成中心內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其用途如經查核不符合上揭免稅之規定(及未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2項有關私立學校有收益之土地,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學校者,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之規定),即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課稅。四、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5條規定,同一地號之土地,因其使用之情形或因其地上建物之使用情形,認定僅部分合於減免標準者,得依合於減免標準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地價稅。大專校院設置育成中心,提供場所及設施供進駐之企業使用,其經查明僅供學校教師、學生使用部分,尚符合前述免稅規定;惟其僅供企業使用部分,則與上開規定未符,應課徵地價稅;至於其供企業與學校教師、學生共同使用者,學校如能提供其接受委託研究或產學合作計畫書等資料證明其屬教學、研究之範圍或有具體資料佐證符合免稅規定之面積,就其有利部分允宜充分考量並核實認定。(財政部96/02/08台財稅字第09604502520號函)

編註

則次:16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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