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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8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等公有設施地價稅之徵免原則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一18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等公有設施地價稅之徵免原則

函釋全文

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地價稅之徵免原則如下:一、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依照各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是其所使用之土地核屬公務財產,應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免徵地價稅。如係以特種基金編列預算者,其所使用之土地應無上述法條之適用。二、如係以出租或無償供他人使用之土地,非屬公務使用財產,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三、符合上開第一點公務使用之土地採委託經營者,如符合下列要件,可繼續免徵地價稅:(一)委託經營前原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免稅土地。(二)委託經營範圍限於委託機關原辦理之業務範圍。但超出部分,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稅。(三)委託經營期間仍受委託機關之監督。(財政部97/07/01台財稅字第09704733430號令)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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