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1「政府委託興辦」非營利幼兒園之地價稅徵免規定
要旨
一21「政府委託興辦」非營利幼兒園之地價稅徵免規定
函釋全文
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第1項規定委託公益性質法人(編者註:現行為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103/09/09台財稅字第10300620070號令、財政部108/02/25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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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1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