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2公有土地供依法辦理實驗教育教學使用免徵地價稅
要旨
一22公有土地供依法辦理實驗教育教學使用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房屋,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財政部108/02/25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令、110/04/27台財稅字第109040363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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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2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