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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2公有土地供依法辦理實驗教育教學使用免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一22公有土地供依法辦理實驗教育教學使用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房屋,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財政部108/02/25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令、110/04/27台財稅字第10904036360號令)

編註

則次:22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2公有土地供依法辦理實驗教育教學使用免徵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發布,要旨:一22公有土地供依法辦理實驗教育教學使用免徵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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