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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地上建物兼供同姓宗祠及寺廟使用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會議日期 90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二3地上建物兼供同姓宗祠及寺廟使用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姓四知堂所有土地,地上建物供作○姓宗祠及經核准寺廟登記之「○姓聖廟(財團法人○姓四知堂附設)」使用,其基地應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祭祀祖先之宗祠兼供紀念先賢使用,核非專供紀念先賢使用,其基地不得免徵地價稅,本部81年3月4日台財稅第810029595號函釋在案。準此,專供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使用之土地,方有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本案如經查明經辦妥寺廟登記之○姓聖廟係與○姓祠堂併用同一建物,且該廟未對外公開供公眾膜拜,則其性質屬私益性,其基地應無前揭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0/11/01台財稅字第0900455662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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