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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地上建物兼供同姓宗祠及寺廟使用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二3地上建物兼供同姓宗祠及寺廟使用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姓四知堂所有土地,地上建物供作○姓宗祠及經核准寺廟登記之「○姓聖廟(財團法人○姓四知堂附設)」使用,其基地應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祭祀祖先之宗祠兼供紀念先賢使用,核非專供紀念先賢使用,其基地不得免徵地價稅,本部81年3月4日台財稅第810029595號函釋在案。準此,專供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使用之土地,方有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本案如經查明經辦妥寺廟登記之○姓聖廟係與○姓祠堂併用同一建物,且該廟未對外公開供公眾膜拜,則其性質屬私益性,其基地應無前揭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0/11/01台財稅字第0900455662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地上建物兼供同姓宗祠及寺廟使用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發布,要旨:二3地上建物兼供同姓宗祠及寺廟使用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