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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公司土地設定永久地上權予中華民國得否免徵地價稅釋疑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二9公司土地設定永久地上權予中華民國得否免徵地價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所有土地經設定永久地上權予中華民國,得否免徵地價稅疑義案。說明:二、旨揭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及「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協議設定地上權契約書」第9條特約條款內容,將來依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或因應工程實際需求得有強制辦理土地所有權徵收情形,其以70%地上權補償率標準核算之補償費,可視為土地徵收前,先行給付之所有權損失補償金。三、本案經函准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編者註:現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00年8月4日國工局地字第1000010249號函略以,土地使用現況為工程施工中,將來竣工完成將作為平面道路供公眾通行,○公司對設定區分地上權之空間已無實際使用權。如查無收取其他任何土地使用費情形,參照本部70年7月31日台財稅第36320號函規定,其施工期間及竣工供公眾通行時,准予分別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及第9條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101/01/09台財稅字第10004737340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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