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1共有土地分割前後價差均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現值之認定以參與分割之土地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要旨
三11共有土地分割前後價差均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現值之認定以參與分割之土地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函釋全文
共有土地分割得免申報移轉現值案件,應以分割後各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為限;有關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之認定,以參與分割之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財政部102/03/15台財稅字第102005002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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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1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