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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9農地更正編定補徵原免徵稅額其核課期間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四9農地更正編定補徵原免徵稅額其核課期間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

函釋全文

土地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後,嗣再申請更正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於向出售人補徵原免徵稅額時,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之起算,應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即申請更正編定之日起算。(財政部83/08/18台財稅第831606711號函、財政部111/09/22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4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9農地更正編定補徵原免徵稅額其核課期間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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