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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9農地更正編定補徵原免徵稅額其核課期間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

會議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四9農地更正編定補徵原免徵稅額其核課期間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

函釋全文

土地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後,嗣再申請更正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於向出售人補徵原免徵稅額時,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之起算,應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即申請更正編定之日起算。(財政部83/08/18台財稅第831606711號函、財政部111/09/22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4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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