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1重劃土地原規定地價因地政記載錯誤補徵差額土增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要旨
四11重劃土地原規定地價因地政記載錯誤補徵差額土增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函釋全文
主旨: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重劃土地,嗣經地政機關通知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誤應予更正,致應補徵之土地增值稅,其核課期間自何時起算疑義乙案。說明:三、本部89年1月25日台財稅第0890450600號函及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規定:「……本案因地政機關作業技術上之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6款規定,自地政機關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原核課之土地面積時之收件日起算。」本案稅捐稽徵機關既需俟地政機關通知更正系爭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始得據以更正原已核課之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之起算日,參照上開函令規定辦理。(財政部101/03/12台財稅字第10004918300號函、財政部111/09/22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4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