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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公司進行分割股東移轉其取得股份時無須補繳記存之土增稅

會議日期 91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6公司進行分割股東移轉其取得股份時無須補繳記存之土增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進行分割,其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原准予記存於分割後取得土地之既存或新設之公司,惟嗣後如股東移轉其取得既存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時,是否有「企業併購法」第34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第2項補繳記存土地增值稅情事一案。說明:二、本案因該法第34條第2項僅明定公司進行收購行為時須補繳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情況,因此公司進行分割後,股東移轉其取得股份時,並無該條第2項之適用。(編者註:本函僅適用於企業併購法105年1月8日修正施行前核准記存之案件。)(經濟部91/07/29經授工字第09121007740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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