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財稅字第09600365280號函
函釋全文
11併購記存土增稅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扣除得准予記存之土增稅作為對價之計算基礎公司收購土地,申請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時,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扣除得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作為「對價」之計算基礎。(財政部97/01/08台財稅字第09600365280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1併購記存土增稅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扣除得准予記存之土增稅作為對價之計算基礎公司收購土地,申請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時,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扣除得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作為「對價」之計算基礎。(財政部97/01/08台財稅字第09600365280號函)
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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