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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得土地後補徵前業主原免稅款完納前再行申報移轉應准受理

會議日期 87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取得土地後補徵前業主原免稅款完納前再行申報移轉應准受理

函釋全文

○君申報移轉土地與○公司,可否准予受理案,該土地既經由○君依法登記取得,其於補徵前業主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未完納前再行移轉,尚無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7/02/18台財稅第871930058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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