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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得土地後補徵前業主原免稅款完納前再行申報移轉應准受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取得土地後補徵前業主原免稅款完納前再行申報移轉應准受理

函釋全文

○君申報移轉土地與○公司,可否准予受理案,該土地既經由○君依法登記取得,其於補徵前業主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未完納前再行移轉,尚無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7/02/18台財稅第871930058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取得土地後補徵前業主原免稅款完納前再行申報移轉應准受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2 月 18 日發布,要旨:取得土地後補徵前業主原免稅款完納前再行申報移轉應准受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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