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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辦查欠

會議日期 92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辦查欠

函釋全文

共有土地分割,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准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財政部92/01/14台財稅字第0910456670號令)

編註

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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