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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廠油槽等專供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非房屋稅課徵對象
要旨
工廠油槽等專供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非房屋稅課徵對象
函釋全文
工廠之油槽、糖槽、水泥槽、煙囪、鐵塔、磚窯等專供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依照房屋稅條例第2、3條規定尚可認為非房屋稅課徵之對象。(財政部58/03/14台財稅發第2917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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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油槽等專供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非房屋稅課徵對象
工廠之油槽、糖槽、水泥槽、煙囪、鐵塔、磚窯等專供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依照房屋稅條例第2、3條規定尚可認為非房屋稅課徵之對象。(財政部58/03/14台財稅發第29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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