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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隧道窯上之房屋核屬供營業使用應依法課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8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隧道窯上之房屋核屬供營業使用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磚窯公司新建隧道窯上面之房屋,除保護窯身外,並供堆積磚坏之用,且其形式與一般房屋無殊,核屬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所指之供營業用房屋應予依法課徵房屋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8/08/15財稅三字第74702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隧道窯上之房屋核屬供營業使用應依法課稅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8 年 08 月 15 日發布,要旨:隧道窯上之房屋核屬供營業使用應依法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