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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廈地下室屬基層建築物應課房屋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2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大廈地下室屬基層建築物應課房屋稅

函釋全文

房屋稅係以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稅條例第2條及第3條已有明文規定。大廈地下室既屬房屋之基層建築物,依法自應課徵房屋稅。(財政部62/05/24台財稅第33884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大廈地下室屬基層建築物應課房屋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2 年 05 月 24 日發布,要旨:大廈地下室屬基層建築物應課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