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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下停車場有收費者應課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發文日期 75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地下停車場有收費者應課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建設公司所有座落地下2樓之停車場,劃分車位,以持分單位及享有永久使用權方式出售,並約定不辦理產權登記,尚不發生課徵契稅問題;惟其出售收取之款項,應視為收取費用之一種,依財政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釋,地下室部分應課徵房屋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5/07/03北市稽財丙字第82621號函)

編註

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地下停車場有收費者應課徵房屋稅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於民國 75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地下停車場有收費者應課徵房屋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