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下停車場有收費者應課徵房屋稅
要旨
地下停車場有收費者應課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建設公司所有座落地下2樓之停車場,劃分車位,以持分單位及享有永久使用權方式出售,並約定不辦理產權登記,尚不發生課徵契稅問題;惟其出售收取之款項,應視為收取費用之一種,依財政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釋,地下室部分應課徵房屋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5/07/03北市稽財丙字第82621號函)
編註
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下停車場有收費者應課徵房屋稅
建設公司所有座落地下2樓之停車場,劃分車位,以持分單位及享有永久使用權方式出售,並約定不辦理產權登記,尚不發生課徵契稅問題;惟其出售收取之款項,應視為收取費用之一種,依財政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釋,地下室部分應課徵房屋稅。(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5/07/03北市稽財丙字第826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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