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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仍應課稅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按地下停車場房屋稅之徵免,依本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規定:「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應予免徵房屋稅。……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是以,地下停車場並非全部免徵房屋稅。至於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依現行法令,尚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財政部88/07/09台財稅第881926261號函)

編註

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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