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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陽台加建自應按變更後面積計課房屋稅

會議日期 74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陽台加建自應按變更後面積計課房屋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陽台加建鋁窗,原主建物之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規定課徵房屋稅。說明:二、查建築技術規則所稱建築面積為建築外牆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陽台突出建築物中心線1.50公尺,應自其外緣扣除1.50公尺作為中心線(即陽台寬度在1.50公尺內不計)(編者註:現為2公尺;工廠類建築物不適用)。本案陽台加建鋁窗,原主建物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依上述之建築面積計算方法,原陽台部分應併入計算建築面積(原有外牆拆除,原陽台加建之窗牆而成為建築物之外牆)。(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4/02/05北市稽財丙字第40504號函)

編註

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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