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強制管理人應就其管理收益扣繳房屋稅
要旨
強制管理人應就其管理收益扣繳房屋稅
函釋全文
甲公司及乙等房地,既經法院裁定由丙商業銀行為強制管理人,其在管理期間所發生之稅捐(房屋稅及地價稅),係屬強制執行法第110條規定「其他必需之支出」,依法應由管理人丙商業銀行就其管理收益中負責扣繳。(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2/08/28財稅三字第07422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強制管理人應就其管理收益扣繳房屋稅
甲公司及乙等房地,既經法院裁定由丙商業銀行為強制管理人,其在管理期間所發生之稅捐(房屋稅及地價稅),係屬強制執行法第110條規定「其他必需之支出」,依法應由管理人丙商業銀行就其管理收益中負責扣繳。(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2/08/28財稅三字第074228號函)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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