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8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強制管理人應就其管理收益扣繳房屋稅

會議日期 62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強制管理人應就其管理收益扣繳房屋稅

函釋全文

甲公司及乙等房地,既經法院裁定由丙商業銀行為強制管理人,其在管理期間所發生之稅捐(房屋稅及地價稅),係屬強制執行法第110條規定「其他必需之支出」,依法應由管理人丙商業銀行就其管理收益中負責扣繳。(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2/08/28財稅三字第07422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強制管理人應就其管理收益扣繳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