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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分共有准按持分比率分單課徵

會議日期 72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持分共有准按持分比率分單課徵

函釋全文

數人持分共有之一棟或一層房屋,為方便共有人繳納房屋稅及免除送單催徵之困難,在不影響稅收範圍內,准予按所有權人持分比率分別發單課徵。惟共有房屋分單時,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保留持分共有方式,即稅籍不能分開設立。(臺灣省政府財政廳72/03/25財稅三字第00084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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