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分共有房屋按其應有部分填發房屋稅繳款書每年期個別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免徵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持分共有房屋按其應有部分填發房屋稅繳款書每年期個別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免徵

函釋全文

主旨:持分共有房屋按其應有部分填發房屋稅繳款書,每年期個別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00元以下者,得依本部77年9月8日台財稅第770318025號函規定免徵。說明:二、共有房屋屬公同共有且未設管理人者,公同共有人依本部93年7月9日台財稅第09304539800號函規定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案件,其與持分共有房屋同屬共有房屋,經分單後個別應納稅額在100元以下者,亦得依旨揭函辦理。(財政部105/04/14台財稅字第10504511520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持分共有房屋按其應有部分填發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