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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分共有房屋按其應有部分填發房屋稅繳款書每年期個別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免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持分共有房屋按其應有部分填發房屋稅繳款書每年期個別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免徵

函釋全文

主旨:持分共有房屋按其應有部分填發房屋稅繳款書,每年期個別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00元以下者,得依本部77年9月8日台財稅第770318025號函規定免徵。說明:二、共有房屋屬公同共有且未設管理人者,公同共有人依本部93年7月9日台財稅第09304539800號函規定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案件,其與持分共有房屋同屬共有房屋,經分單後個別應納稅額在100元以下者,亦得依旨揭函辦理。(財政部105/04/14台財稅字第10504511520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持分共有房屋按其應有部分填發房屋稅繳款書每年期個別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免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