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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同共有房屋未設管理人者申請分單繳稅免以書面承諾負連帶繳納責任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公同共有房屋未設管理人者申請分單繳稅免以書面承諾負連帶繳納責任

函釋全文

主旨:公同共有房屋未設管理人者,如僅由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可免以書面承諾負連帶繳納責任。說明:二、本部6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34348號函釋規定:「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應納稅捐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無須公同共有人同意承諾,亦不因分單繳納而有不同。三、為避免共有人申請地價稅或房屋稅分單時,誤以為僅就其分單之稅捐負繳納責任,稽徵機關核准分單時,請併提示本部上開68年函釋規定,俾免爭議。(財政部97/07/14台財稅字第09704065630號函)

編註

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同共有房屋未設管理人者申請分單繳稅免以書面承諾負連帶繳納責任由財政部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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