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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分共有房屋未辦理分單繳納各共有人仍僅就其應有部分負擔欠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持分共有房屋未辦理分單繳納各共有人仍僅就其應有部分負擔欠稅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甲等7人持分共有房屋,未辦理分單繳納,其房屋稅欠繳稅額已達限制出境之條件,全體持分共有人是否須負連帶責任,一併限制出境乙案。說明:二、按數人持分共有房屋,持分共有人有無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僅係稽徵實務上稅單之記載及發單方式之不同,並未改變其為持分共有之本質;另按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是無論其有無辦理分單繳納,各持分共有人僅就其應有部分負房屋稅之納稅義務。至得否對各持分共有人限制出境,應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辦理。(財政部96/01/31台財稅字第09604500660號函、財政部104/09/04台財稅字第10404625180號令)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持分共有房屋未辦理分單繳納各共有人仍僅就其應有部分負擔欠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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