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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分共有房屋未辦理分單繳納各共有人仍僅就其應有部分負擔欠稅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持分共有房屋未辦理分單繳納各共有人仍僅就其應有部分負擔欠稅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甲等7人持分共有房屋,未辦理分單繳納,其房屋稅欠繳稅額已達限制出境之條件,全體持分共有人是否須負連帶責任,一併限制出境乙案。說明:二、按數人持分共有房屋,持分共有人有無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僅係稽徵實務上稅單之記載及發單方式之不同,並未改變其為持分共有之本質;另按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是無論其有無辦理分單繳納,各持分共有人僅就其應有部分負房屋稅之納稅義務。至得否對各持分共有人限制出境,應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辦理。(財政部96/01/31台財稅字第09604500660號函、財政部104/09/04台財稅字第10404625180號令)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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