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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規定

會議日期 74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規定

函釋全文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釐正稅籍及契稅徵免原則:(一)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已檢附拋棄書及分割協議書者,稽徵機關即主動釐正稅籍。如無檢附上開資料,稽徵機關房屋稅主辦單位於接獲遺產稅通報資料時,應即通知納稅義務人檢附上開文件憑以釐正稅籍,經釐正房屋稅籍後納稅義務人再申請變更名義,則應依法核課契稅。(二)納稅義務人未檢附拋棄書或分割協議書,而稽徵機關已憑遺產稅申報資料釐正稅籍之案件,嗣後納稅義務人檢附拋棄書或分割協議書要求更正稅籍者,應准予辦理,並免徵契稅,惟以1次為限。(財政部74/02/08台財稅第11696號函)

編註

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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