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繼承人得檢據辦理稅籍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繼承人得檢據辦理稅籍登記

函釋全文

本部74年2月8日台財稅第11696號函規定應係於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遺產之事實時,始有適用;至如繼承人繼承遺產(房屋)係因被繼承人以代筆遺囑等方式指定,而非基於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有協議分割之事實時,即與上開函釋規定情形有別。本案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雖未能提示拋棄書或分割協議書,惟如其所提示之代筆遺囑等證明文件合法有效,足以表彰其確為房屋合法繼承人,應准予據以釐正房屋稅稅籍。(財政部87/11/24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

編註

則次:2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繼承人得檢據辦理稅籍登記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發布,要旨: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繼承人得檢據辦理稅籍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