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繼承人得檢據辦理稅籍登記
要旨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繼承人得檢據辦理稅籍登記
函釋全文
本部74年2月8日台財稅第11696號函規定應係於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遺產之事實時,始有適用;至如繼承人繼承遺產(房屋)係因被繼承人以代筆遺囑等方式指定,而非基於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有協議分割之事實時,即與上開函釋規定情形有別。本案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雖未能提示拋棄書或分割協議書,惟如其所提示之代筆遺囑等證明文件合法有效,足以表彰其確為房屋合法繼承人,應准予據以釐正房屋稅稅籍。(財政部87/11/24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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