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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

函釋全文

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參照內政部92年9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規定,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財政部99/04/21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0號令)

編註

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