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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業社所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之釐正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工業社所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之釐正釋疑

函釋全文

無法人資格之工廠(俗稱工業社)所有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房屋稅籍所載納稅義務人既為工業社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1人,准由該負責人持載明工廠係獨資型態之工廠設立許可文件,或出具保證人1人以上之保證書,敘明確無其他出資人或合夥人情事,予以釐正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該負責人。(財政部87/08/06台財稅第871958726號函)

編註

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工業社所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之釐正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8 月 06 日發布,要旨:工業社所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之釐正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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