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業社所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之釐正釋疑
要旨
工業社所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之釐正釋疑
函釋全文
無法人資格之工廠(俗稱工業社)所有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房屋稅籍所載納稅義務人既為工業社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1人,准由該負責人持載明工廠係獨資型態之工廠設立許可文件,或出具保證人1人以上之保證書,敘明確無其他出資人或合夥人情事,予以釐正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該負責人。(財政部87/08/06台財稅第8719587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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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