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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於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之房屋稅仍應向原所有人徵收

會議日期 91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房屋於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之房屋稅仍應向原所有人徵收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甲等人原有房屋於85年間經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於86年4月拍定後,因債權人間債權順位訴訟關係,遲未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其自查封後拍定前之房屋稅可否免徵,及拍定後至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可否向指定人徵收一案。說明:二、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又強制執行法第97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據上,房屋經拍賣,稽徵機關以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區分日,之前以房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後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應屬合法。本案甲等人原有房屋於拍定後,因債權人間債權順位訴訟關係,遲未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其房屋稅仍應向甲等人徵收。至該房屋查封後拍定前之房屋稅,現行房屋稅條例並無減免稅規定。(財政部91/01/17台財稅字第0910450582號函)

編註

則次:3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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