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於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之房屋稅仍應向原所有人徵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房屋於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之房屋稅仍應向原所有人徵收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甲等人原有房屋於85年間經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於86年4月拍定後,因債權人間債權順位訴訟關係,遲未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其自查封後拍定前之房屋稅可否免徵,及拍定後至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可否向指定人徵收一案。說明:二、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又強制執行法第97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據上,房屋經拍賣,稽徵機關以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區分日,之前以房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後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應屬合法。本案甲等人原有房屋於拍定後,因債權人間債權順位訴訟關係,遲未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其房屋稅仍應向甲等人徵收。至該房屋查封後拍定前之房屋稅,現行房屋稅條例並無減免稅規定。(財政部91/01/17台財稅字第0910450582號函)

編註

則次:3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於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之房屋稅仍應向原所有人徵收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1 月 17 日發布,要旨:房屋於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之房屋稅仍應向原所有人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