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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可按所有權人記載資料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會議日期 84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可按所有權人記載資料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A號房屋,稽徵機關房屋稅籍資料記載之納稅義務人與地政機關所有建物保存登記之所有權人不符,稽徵機關可否依地政機關所載資料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為房屋稅條例第4條所明定,而所謂房屋所有人,係指已辦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本案房屋既經地政機關辦妥建物保存登記,自可按地政機關所載所有權人資料,據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財政部84/02/25台財稅第841608501號函)

編註

則次:3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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