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館辦事處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發文日期 41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報館辦事處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報館辦事處既係代理報館銷售報紙,收取佣金,則其與發行報紙之報社僅屬承銷關係,從中獲取利潤,是與書商無異,難謂非營業行為,其房捐(編者註:目前係課徵房屋稅)未便按住家用捐率課徵。(臺灣省政府41/11/10府財一字第9249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報館辦事處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由臺灣省政府於民國 41 年 11 月 10 日發布,要旨:報館辦事處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