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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館辦事處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會議日期 41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報館辦事處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報館辦事處既係代理報館銷售報紙,收取佣金,則其與發行報紙之報社僅屬承銷關係,從中獲取利潤,是與書商無異,難謂非營業行為,其房捐(編者註:目前係課徵房屋稅)未便按住家用捐率課徵。(臺灣省政府41/11/10府財一字第9249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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