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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品展示中心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61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商品展示中心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公司商品展示中心,係為營業目的而陳列商品,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計課房屋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1/07/25財稅三字第084285號令)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商品展示中心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61 年 07 月 25 日發布,要旨:商品展示中心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