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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屋頂突出物並非地下層建築物縱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機械房水箱仍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屋頂突出物並非地下層建築物縱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機械房水箱仍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本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係有關各類建築物地下室房屋稅徵免原則之會商結論,屋頂突出物並非地下層建築物,故縱使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機械房、水箱,其房屋稅之徵免,仍無本部上函之適用。(財政部91/12/09台財稅字第0910457629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屋頂突出物並非地下層建築物縱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機械房水箱仍不得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