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屋頂突出物並非地下層建築物縱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機械房水箱仍不得免稅
要旨
屋頂突出物並非地下層建築物縱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機械房水箱仍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本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係有關各類建築物地下室房屋稅徵免原則之會商結論,屋頂突出物並非地下層建築物,故縱使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機械房、水箱,其房屋稅之徵免,仍無本部上函之適用。(財政部91/12/09台財稅字第09104576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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