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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供營業用地下停車場停車位併同主建物出租者可免徵房屋稅
要旨
非供營業用地下停車場停車位併同主建物出租者可免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建築物之主建物出租,其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該停車位非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仍有本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會商結論一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財政部85/10/23台財稅第8519212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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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