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下室停車場自用或無償供員工停車者免徵房屋稅
要旨
地下室停車場自用或無償供員工停車者免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依本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會商結論一規定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財政部97/06/18台財稅字第097045224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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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