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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下室停車場自用或無償供員工停車者免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地下室停車場自用或無償供員工停車者免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依本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會商結論一規定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財政部97/06/18台財稅字第09704522400號令)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地下室停車場自用或無償供員工停車者免徵房屋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地下室停車場自用或無償供員工停車者免徵房屋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