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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電梯應併同房屋核課契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63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一5電梯應併同房屋核課契稅

函釋全文

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自應併同房屋買賣評價,核課契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3/01/08財稅三字第120789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5電梯應併同房屋核課契稅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63 年 01 月 08 日發布,要旨:一5電梯應併同房屋核課契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