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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6報繳契稅後登記前贈與人死亡受贈人免除繼承人移轉之債務者可單獨撤銷契稅申報

會議日期 85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一16報繳契稅後登記前贈與人死亡受贈人免除繼承人移轉之債務者可單獨撤銷契稅申報

函釋全文

受贈人與贈與人訂立不動產贈與移轉契約書,於報繳契稅後,在未向地政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贈與人死亡,受贈人如免除贈與人之繼承人移轉不動產之債務,則贈與人與受贈人間因贈與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受贈人自可單獨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契稅。(財政部85/07/05台財稅第851910530號函)

編註

則次:16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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