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6報繳契稅後登記前贈與人死亡受贈人免除繼承人移轉之債務者可單獨撤銷契稅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一16報繳契稅後登記前贈與人死亡受贈人免除繼承人移轉之債務者可單獨撤銷契稅申報

函釋全文

受贈人與贈與人訂立不動產贈與移轉契約書,於報繳契稅後,在未向地政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贈與人死亡,受贈人如免除贈與人之繼承人移轉不動產之債務,則贈與人與受贈人間因贈與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受贈人自可單獨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契稅。(財政部85/07/05台財稅第851910530號函)

編註

則次:16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6報繳契稅後登記前贈與人死亡受贈人免除繼承人移轉之債務者可單獨撤銷契稅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7 月 0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