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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9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一29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函釋全文

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者,該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財政部104/05/22台財稅字第10404556670號令)

編註

則次:29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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